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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官方出口信用的发展历史看,不论各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如何,其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一直是以国家财政为依托的特殊代理机构,出口信用资金是财政资金的中介化延伸,利用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支持本国商品出口、争夺世界市场和资源、提高本国商品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各国都极力为本国的出口商提供更多的优惠,以较低的利率和较长的还款期提供出口信贷。但在WTO框架下,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把出口补贴即“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为禁止性补贴,并在“附件1出口补贴示例清单”中将出口信贷利率补贴作为出口补贴的一种典型形式予以列示。如果一成员实施禁止性补贴,则其他成员方可以按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由进口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对已被认定接受补贴和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近年来,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贸易摩擦不断增多。由于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一般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在入世15年内可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目前我国企业遭遇反补贴调查的案例还不是很多。但2004年以来,加拿大连续就我国出口的室外烧烤架、复合木地板及碳钢紧固件对我国进行了三起反补贴案件调查,可以说是试探性的,但也开了对中国实施反补贴调查的先河,作为反补贴大国的美国、欧盟等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也仅仅是时间问题。我国对此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应对的最好办法就是防忠于未然。 作为我国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利率一般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利差由政府补贴,但贷款利率的优惠程度如何要受有关规则特别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约束。目前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执行人民银行优惠贷款利率,似乎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符,为应对国际反补贴调查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应按照符合国际规则,充分考虑财政补贴,最大限度支持出口的原则,尽快建立科学的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出口信贷利率形成机制。 本文从对有关出口信贷国际规则的理解和研究入手,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国际规则下的官方出口信贷的最低利率问题,二是参照各国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关于出口信贷利率的实践提出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利率的形成机制。 本文的研究表明,从《SCM协定》K条款、争端解决机构在判例中作出的解释及OECD《君子协定》的相关规定看,官方出口信贷利率(ECR)(净利率)必须大于可比商业贷款利率(CR)与OECD商业参考利率(CIRR)的较小者。对于出口买方信贷,由于受OECD《君子协定》的约束,信贷条件应严格遵守《君子协定》的相关规定,任何对《君子协定》信贷条件的背离,OECD约定国可根据《君子协定》的有关程序对相关的信贷条款进行匹配(MATCH)。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的《入世议定书》,我国可以援引《SCM协定》关于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有关条款,当对出口商累积所构成的从价补贴在2%以内时,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利率可以进一步降低,突破上述条件的约束,即出口信贷利率满足下列条件:ECR≥MIN(CR,CIRR)或利用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ECR不低于MIN(CR,CIRR)减点,减点水平以在2%从价补贴率下计算的减点水平为限。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的利率形成机制。出口信贷利率应建立以商业参考利率(CIRR)(或人民币商业参考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的分产品、区别风险的差别利率机制。 具体方案为:(1)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应改革现有执行人民银行优惠贷款利率的模式,参考OECD商业参考利率,实行以人民币商业参考利率(人民币国债收益率加100BP)为基准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形成机制,避免涉及反补贴调查,授人以柄。 (2)出口信贷外汇贷款利率建立以各货币商业参考利率为基准的利率形成机制。其中,出口买方信贷利率必须大于可比商业贷款利率与OECD商业参考利率的较小者,对于适用OECD商业参考利率的出口买方信贷,其出口信贷条件应尽可能与“君子协定”保持完全一致。 (3)对于重要客户,需要进一步降低利率时,可援引《SCM协定》关于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有关条款,在商业参考利率基础上减点,减点水平以在2%从价补贴率下计算的减点水平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