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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集中讨论我国公司法修改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发起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组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的过程。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一个概念,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过程中,由发起人身份决定的发起人行为对于公司、认股人、债权人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公司成立之后,基于发起人股东的特殊身份,也要求其承担不同于普通股东的责任。可以说,发起人的行为直接决定着未来公司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着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共分六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公司法中发起人制度范围内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列举,明确了论文试图分析讨论的问题。之后,作者从整体上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行为以及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概述,还结合我国目前企业改制的现状,探讨了改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发起人资格的问题。论文的第三部分对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信用原则予以检讨,着力论述了由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折衷授权资本制、由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对于完善公司发起人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探讨发起人的法律规制,从根本上说,是要明确发起人的权利及责任。在进一步论述了发起人制度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积极影响,对于实现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功能的重要意义之后,文章第四、五部分继而分别论述了发起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文章第六部分探讨了发起人的监督制度,从创立大会的监督制度、发起人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公司法中发起人监督制度的改革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