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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历来是一个复杂而难以解决的问题。早在20世纪初,1927年在日内瓦制定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1927年的《日内瓦公约》)就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限于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各国立法的差异而举步维艰,收效甚微。1958年,各国代表汇聚美国纽约讨论并签订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大大减轻了申请承认与执行人的负担;同时该公约还列举了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近半个世纪的实践证明1958年的《纽约公约》是成功的,然而也显出一些不足及缺陷,难以满足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少解决问题的设想或办法。这些设想或办法虽具有其合理性和创新的一面,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及缺陷而没能解决问题。这引起我对此问题的浓厚兴趣,使我能够尝试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合理内核的基础上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及其近期发展趋势作了介绍,为下面问题的探讨作了必要的理论铺垫。第二章内容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和1985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与条件问题以及成员国在执行1958年《纽约公约》时的不同态度和做法。 第三章对ICSID作出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了探讨并将其与1958年的《纽约公约》作了比较研究,肯定了ICSID设立的重大意义。接着,在第四章里,笔者对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以及成员国在履行1958年《纽约公约》时对其不同的理解及产生的问题作了讨论。 第五章阐述了霍斯曼对这一问题的新探索——建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法院的设想,并对其作了分析评价;同时作者提出了建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上诉院的设想以求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在最后一章里,笔者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了介绍并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引起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部门的注意。 本文以1958年的《纽约公约》为主要线索,以解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为目的,运用比较的、辩证的方法,从法律的视角对该问题作了研究与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在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上诉院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办法。 笔者自认为,本文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探索与研究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方法论上的意义;文中对解决这些问题的设想力求有前瞻性,和现实性,旨在为他人在这一领域更好地研究提供有益的铺垫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