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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是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困境的重要前提之一。目前,我国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作为出资,虽有一些实践基础,但多是依靠地方政策来调整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缺乏稳定性和法律依据。本文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首先阐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然后介绍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和分类,最后说明了其出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非货币财产,我国《公司法》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可以评估;二是可以转让;三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作为出资的财产。根据《公司法》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第二部分着重对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中实践经验的总结,从法律和实践两方面说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是具有可行性的。最后一部分则提出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完善建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若出资就必须解决其在评估、流转和法律依据欠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和评估制度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资时有法可依。除此之外,在本部分还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使其在出资过程中与公司法制度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性、广泛性和限定性分别与公司法人财产的永久性、股东人数的有限性、公司经营的自主性存在矛盾作了阐述。同时,针对这些矛盾,笔者给出了一些解决的建议。总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将对规范农村土地市场秩序,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以及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