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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治建设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无法仅凭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力量所能达成,行政法必然需要担负起引导、促进和保障行政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间合作、互动的使命。特别在当前转型期的中国,公共行政事务繁杂、“官民”矛盾尖锐、公民主体意识日益提升;在此背景下,终结行政过程中的“单向度”,实现主体间的合作、共赢乃我国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选择。也就是说,我国现代行政法治已不能只是单纯的规则控制之治,更应当是承载与表达公民对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之期待的善治。现代行政法治价值、理念之善需要通过“善”的行政手法与方式加以内化与表达。而行政协商这种注重公民的主体参与、强调行政权力主体的人文关怀,注重行政当事人间的交往理性、强调主体间互动、合作、理解的行政手法,以其主体间性、软权力性回应了我国传统单方面性、强制性、暴力性的行政手法之弊病与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行政协商正是回应我国现代行政法治发展诉求的“善”的行政手法。作为一种“善”的行政手法,行政协商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融入整个行政过程当中,并将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理念内化于行政过程,推动着具体行政决策、行政救济实践的改革发展。可以说,行政协商运用与推行的过程,既是行政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间交往自觉与理性治理之实现的过程,也是我国行政民主之形成与行政法治之推进的过程,还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之推动与强化的过程。在此意义上讲,行政协商不仅仅只是一种行政手法,而且还应当是一种融入我国现代公共行政领域的行政理念与生活方式。行政协商的特性与价值决定了,它作为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产物,在行政过程中的应用与强化又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具体而言,行政协商促进了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与表达,推动了行政法主体定位的现代转向,推进了行政决策模式的现代发展,促进了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发展。立足我国现实,超越行政协商的制度困境与实践困境,将有利于我国现代行政法治的长效推进。基于这一思路,本论文共划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行政协商意涵之解读,力图通过对行政协商内涵与外延的深入解读,以此奠定行政协商研究的基础。笔者认为行政协商是指行政权力主体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过程中的决策事项或由行政决策所引发的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对话、妥协进而达成合意或形成谅解、协作的过程。我们分析了行政协商所具有的主体的特定性、过程的博弈性、主体间自治性、内在的软权力性等特征,考量了立法性行政协商、处理性行政协商、救济性行政协商这三大基本类型;并认为在我国,行政协商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现实价值。第二章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法治理念之表达,考量了行政协商与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关联,认为行政协商因应现代行政法治理念而生,同时行政协商的应用也将进一步的表达与诠释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并促进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在行政实践过程中的贯彻与落实。即行政协商凸显了民主行政,诠释了服务行政,回应了平衡行政,彰显了程序行政,并通过具体的制度平台将这些行政法治理念内化于鲜活的行政法治实践当中。第三章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法主体之定位,考量了行政协商的兴起与运用对行政法主体定位的影响。我们认为,行政协商的应用不仅消解了传统行政法主体双方的对立,而且也促成了二者从不对等向对等的转向。与此同时,行政协商的应用也带来了行政法主体范围、主体权能的转变。第四章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决策模式之转向,考量了行政协商对现代行政决策模式的影响。我们认为,行政协商是内化于行政决策当中,并促进行政决策模式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手段。行政协商的运用彰显了合作行政,诠释了柔和行政,凸显了开放行政,其法治化推进将促进现代行政决策模式的法治化发展。第五章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之改革,探究了行政协商在行政救济过程中的融入与推行对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基本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所具有的价值;并考量了行政协商的内化对这些行政救济制度的具体改革进路与措施所产生的现实效应。第六章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将行政信访制度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兼具行政决策与行政救济双重功效的制度,并以内化行政协商为视角具体分析与考量了我国行政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路向。最后,在结语部分笔者再次回到行政协商的原点,正视了当前推行行政协商所遭遇的理论、制度及实践困境,认为化解与超越这些困境将成为其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