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食品领域频频发生重大事件。“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面粉增白剂”、“染色馒头”、“牛肉膏”等历历在目,这些事件既损害了公众的身心健康,也加重了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2009年颁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引入了风险分析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吸引了众多学者关注。就行政法领域而言,学者大多将注意力集中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性质及救济措施等话题,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适用条件、程序设计等话题则鲜有涉足。本文拟在行政法总论的框架下,探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对现状进行分析思考,系统的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进行设计,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规制进程。文章综合运用比较法学、历史研究、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多学科交叉等方法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选题背景、意义等内容,并对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我国食品安全规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但是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仍然存在些许不足,需要思考和改进。第二部分以“砒霜门”事件为切入点,反思“砒霜门”背后折射的行政法学问题,介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规定于《食品安全法》等文件之中,它与消费警示存在着发布主体、范围、程度上的不同。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在我国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一方面,风险社会的泛在性与民众的信息不对称为政府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消息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食品的双重特性与食品安全风险的特性对风险警示制度的可行性提供了实践支撑。美国法上的德莱尼条款经历的从绝对权利到风险管理的演变,佐证了风险警示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并评析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现状。食品风险警示包括获取信息、风险评估、信息发布等步骤。由于我国引进风险分析较晚,除了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借鉴经验;同时鉴于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是“综合协调+分段监管”,这种多部门监管体制往往导致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进而引发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等诸多问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日本、德国等国家相关经验的介绍,探讨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基于行政法总论的要求,着眼于食品安全部门行政法的特殊性,结合他国的优秀经验,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应当在总论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将国民健康至上原则、风险预防原则、职能分离原则、公开和参与原则、科学与民意并用原则贯穿始终。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议题设置阶段、风险评估阶段、风险警示发布阶段、风险警示后续阶段,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结语部分,对本文的未尽课题进行了展望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