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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对于现代经济发展来说非常重要,商业秘密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无论是对于单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还是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予以很好的保护。目前世界上已经普遍承认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民法的保护。企业往往通过与其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要求离职员工保守其商业秘密。在现代社会,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即择业权,逐渐成为受到宪法保障的一种劳动者权利。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及发展,属于基本人权范畴,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也应该予以很好的保护。当一个企业的员工离职后去寻找或者从事新的工作时,会涉及到原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形成劳动者的择业权与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二者之间的冲突。这在当代社会中屡见不鲜。有必要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在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择业权之间保持平衡,使之既不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可以使劳动者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从而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对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制经验的总结,认为我们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通过立法给予商业秘密充分的保护;重视离职员工择业权的保护;适当衡平企业与离职员工之间的利益。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的具体制度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尽管目前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不少法律法规涉及到,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仍不足以很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就我国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劳动者竞业限制法律制度来说,尚存在如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来确定竞业限制的限度,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竞业限制的时间、行业和地域等方面存在缺陷,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企业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择业权需要衡平保护,其总体思路是有必要在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择业权之间保持平衡,以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利益,需要坚持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和适当干预原则。商业秘密权与择业权衡平保护的具体制度建议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来确定竞业限制的限度;二是明确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三是对竞业限制的时间、行业和地域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方面不仅仅要规定离职员工的责任,也要明确企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