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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尽管我国加大了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域仍存在着“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司法认定扩大化等问题。学界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对实体方面的研究还稍显不足。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例如立法缺陷明显、衔接程序不完善、监督缺位等。导致困境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刑罚与行政处罚间的断层、行政权的扩大化、也有行政执法人员与刑事司法人员衔接意识的不足。基于衔接制度出现的困境以及困境产生的原因,论文中提出了具体的优化路径,即不仅需要完善衔接制度的现有立法模式、协调现有立法内容,也需要补充证据衔接、处罚结果衔接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还需要构建和完善检察监督和法院监督,强化各方衔接意识。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发展分成三个阶段,并界定了行政执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含义。第二部分讨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法理基础。该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法治主义、职能分工与协作理论、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该制度的适用原则主要有刑法谦抑性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优先原则。第三部分探究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困境。该制度现阶段陷入了三个困境:立法缺陷明显、衔接程序不完善、监督缺位。第四部分分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失序原因。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刑罚与行政处罚间的断层、行政权的扩大化、行政执法人员与刑事司法人员衔接意识不足。最后一部分则讨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路径优化。笔者认为该制度的优化可从立法、程序、救济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