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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侵犯财产罪,为世界各国刑法关注的重点罪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抢劫罪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国家都把抢劫罪归类为侵犯财产罪,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数的立法者和学者们认为,抢劫罪所侵犯的法益虽然同时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和公民的人身权,但由于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主要是针对财产,实际结果较为严重的也常常是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所以抢劫罪主要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权。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的简明性和概括性的要求,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描述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法条没有也不可能概括到行为对象的全部。所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社会经济生活对抢劫罪的调整范围产生了更高的要求——既不能突破罪刑法定的框架,又要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以达到抢劫罪可以适应新型的财产犯罪的功效。因此,抢劫罪的特殊行为对象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课题。尤其是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不动产、非法财产、违禁品以及人体器官等特殊的行为对象,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抢劫罪的调整范围,也关系到抢劫罪和其它犯罪的边界。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来讨论抢劫罪的特殊行为对象。第一部分,笔者主要论述了财产性利益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问题。这一部分介绍了财产性利益的概念。不同学者对财产性利益范围进行了不同的界定,笔者从主流划分方式出发,概括粗适合我国刑法的分类。然后分析了刑法理论界关于财产性利益能否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各学说观点,并对不同学说的观点作出简要的评价,从而阐明笔者赞成的立场。最后从民法、刑法、大陆法系立法、解释学和司法实践五个方面,阐述财产性利益是抢劫罪行为对象理由。第二部分,笔者主要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问题。这一部分首先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引出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点。然后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不同之处,也即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最后着重分析了其成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理由。在此章节中,笔者特别说明了网络虚拟财产与一般财物在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上的区别,希望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第三部分,笔者主要探讨的问题是,不动产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问题。在这一章节中,笔者首先介绍了不动产的概念和权益属性,为后文论述观点做铺垫。其次,分析了相关不动产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各学说理论。再次,以介绍相关国外立法例为对比,分析我国刑事立法关于此问题的解释。最后重点分析不动产可以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立场及原因。第四部分,笔者主要论述关于违禁品的赃物可否作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首先,从违禁品和赃物的概念出发,然后说明了各个关于违禁品和赃物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观点及立场。最后论述了违禁品和赃物可以成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原因。第五部分,主要探讨的是人体器官成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问题。通过介绍人体器官在医学上和刑法学上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重点提出三种情,以形讨论人体器官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