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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正式创立至今,已经走过了50多年的风雨历程。不能否认,在这期间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这一制度,成功地教育挽救了大量轻微违法犯罪人员,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存在着性质把握不准确,管理体制不规范,教育方法不科学,劳动功能运用偏离其目的,劳教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入新的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社会法制化、科学化和文明化程度的提高,探索劳动教养制度本质和内在规律的认识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以教育挽救为中心”的新的发展时期。 回顾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执行管理模式的改革与教育矫治模式的探索在同步进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两种模式的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因社会治安形势的功利需要和经济利益的需求,教育工作的主业地位不突出,重管理轻教育、重经济轻教育的意识和教育体制、机制不健全,教育方法、内容陈旧,导致了教育功能的弱化,教育模式明显滞后于执行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影响了教育矫治目的的实现。以往的“说教型”、“灌输型”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三课”为主的教育内容,无法解决劳动教养人员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深层次问题。以群体为主、量化考评与奖惩的机制,无法克服劳动教养人员个体差异与社会化教育适应性的矛盾。管理教育实践主体原有的经验、知识结构,无法适应新形势下专业化的素质要求等等。 教育矫治是劳动教养机关在执行管理活动中,对劳教人员强制实施的旨在转变思想、矫正恶习、灌输知识、培养技能的系统影响活动。是挽救违法犯罪边缘人,早期干预和防范,减少犯罪的重要措施。科学的教育矫治制度是实现劳动教养宗旨的迫切需要,新时期的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要切实发挥“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功能,就必须树立教育为本的理念,打破单一、封闭的传统教育形式,建立一套科学、高效、与其它工作有机协调、与时代同步发展的劳动教养教育机制,这种教育机制是从积极的态度来看待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目标的,它通过对教育工作重新定位、对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的革新、建立与劳教人员奖励紧密挂钩的教育效果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改革,充分挖掘劳教人员自身的潜能,激发其内在的积极性,解决好新形势下劳教人员罪错种类复杂、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心理缺陷、人格不健全、行为恶习深,文化水平差等方面的各种问题,从而实现将教育过程中所要传输的正确的理念内化为劳教人员内心的信念,以转变劳教人员思想的目的,使教育挽救质量真正得到提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为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深入研究,从劳动教养制度的创立发展以及教育工作现状的反思出发,对劳动教养对象开展教育矫治的意义、方法、任务及应把握的基本原则作初步的探讨,积极探索劳教人员教育矫治工作的改革方向与措施,同时提出心理矫治对策建议,力求实现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使我国劳动教养工作在现代法制的框架下健康、有序的发展,开创劳教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