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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中国农村民间合作金融是否具有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从而获得发展可持续性的能力。文章从合作制基本原则出发,认为官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2006年底获得政策认可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机制符合自愿、民主、互助的合作金融原则,燃起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增量改革的新希望,但也面临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各类金融风险的威胁。“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本文选取被官方文件定义为“社区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并予以政策支持、繁荣发展后遭全面清理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为参照,从两者面临的金融风险内容、程度,及内在风险生成和防控机制——由产权结构、内部治理、业务范围、外部监管等构成的组织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在金融风险防控方面拥有显著的正式制度优势,而对德国、法国、日本经验的分析也支持同样的结论。同时,农村民间金融因社会资本、重复博弈、联合信贷等机制具有信息甄别、事后监督、契约治理方面突出的非正式制度优势,农村资金互助社亦加以利用以防控违约风险。但是,融资能力不足造成的流动性问题、无稳固合法地位带来的政策风险是农村民间合作金融目前面临的重要威胁,因此寻找政府扶持与防止过度直接行政干预间的平衡,给予农村民间合作金融明确的合法地位和法定规范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是未来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