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死刑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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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拐卖者一律处死的主张甚嚣尘上,由此引发了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适用标准应如何掌握以及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死刑的问题。故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适用死刑时,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分析影响其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因素,就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完善及死刑的具体适用展开研究。全文共分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死刑适用现状及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主要是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问题,包括缺乏明确实体法标准;标准存在客观主义倾向;标准缺乏均衡性。第二、三部分对社会危害性情节与人身危险性情节影响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适用的内在机理进行了探究。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等法定情节以及民愤、特殊犯罪方法等酌定情节是影响本罪死刑适用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看,累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和认罪态度、一贯表现、前科等酌定情节是影响本罪死刑适用的人身危险性情节。第四部分则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并基于相关死刑适用情节的分析,就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完善,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提出了若干建议。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死刑适用标准,首先应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适用标准政策依据,即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标准的确立与适用,既要体现出“宽”,又要体现出“严”,并应特别注重“宽”与“严”的平衡;其次应严控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运用的实体标准,对“罪行极其严重”进行具体化解释,同时注重考量人身危险性情节以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最后,还应考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明确法定情节之间、酌定情节之间、法定与酌定情节之间、从严情节之间、从宽情节之间以及从严与从宽情节之间的竞合情形对本罪死刑适用的影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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