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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产业结构改革,结构性失业人数不断增加,加上人口的自然增长,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市场能够提供给大学生就业的岗位十分有限,更不说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再就业的企业职工将何去何从。开发多层次、宽领域的就业渠道已经迫在眉睫。灵活性就业是适应时代发展,满足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需求的一种就业方式,正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主要形式,能够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引起了各界广泛的关注。本文从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界定、规则内容及评析、具体法律适用、制度未来走向四个方面进行研究,每一部分层层深入,环环相扣。第一部分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界定与规制必要性分析。首先,列举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界定。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其次,从五个方面分析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劳动关系多元化;订立劳动合同形式的自由性;劳动期限短期化;劳动待遇多样化;劳动关系终止的随意性。再次,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和非典型就业进行比较,明确非全日制用工是正规部门里的一种传统的就业形式。最后,从社会对于灵活就业合法化、劳动权保障、促进就业需求的角度指出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了非全日制用工立法规则的内容及其评析。首先,重点论述了劳社部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以及部分地方法规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并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四个方面进行梳理,这也是现行立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其次,指出现行立法的不足:(1)原则性规定较多,具体实施办法,细节性规定较少,留下许多空白;(2)法律之价值取向定位在于发展与促进非全日制用工,而非梳理非全日制雇用关系;(3)具体制度设计上亦有不足。第三部分阐述了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从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界定、劳动合同相关问题、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分别指出了这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五个方面问题比较琐碎,总结起来就是现行法律制度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制,没有体现出与全日制劳动者同工同酬、平等保护的非歧视性原则。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未来走向,进行思路完善,提出具体设想:(1)明确立法目的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原则;(2)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以约定的事项;(3)明确用人单位的全面履行原则及休假日工资支付标准;(4)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5)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标准;(6)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7)劳动争议处理适用规则。全文以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禁止差别待遇,实现同工同酬,完善社会保险为中心思想,一直贯穿始终。制度设计中既要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又要充分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单行立法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既有现实需求,又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民生建设,符合世界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