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业补贴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提升农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农业补贴资金由一国政府从中央和地方财政中划拨,因此,这种国家行为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建设福利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上,农业补贴并不是国家对农民提供的福利保障,其目的不是用来抵御有可能出现的个人生存风险,不以解决个体温饱或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为出发点。农业补贴是国家以行政干预为手段,通过对公共财政的再分配,从有利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来协调社会发展与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它不只关注个人利益,更关注政策实施的宏观效果,秉承的是一种给付行政理念。本文运用传统行政法学、现代行政法学、公共财政学等相关理论和分析方法,将农业补贴纳入行政行为框架内进行讨论,围绕农业补贴的特征和性质、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主要研究成果如下:1.对农业补贴的目的、主体、客体、对象和行为特征进行了辨析,并以传统行政法学上公、私法绝对二元分立理论为根基,对农业补贴性质的不同学说进行了分析,最终明确了农业补贴的公法行为性质,提出农业补贴行为是行政法调整下的行政行为。2.明确农业补贴不是政府无条件的慈善资助,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义务的,以保障个人权益、维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目的,政府依法或政策向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提供资金支持的行政给付行为。3.对农业补贴进行法律规制,是实现人民主权与监督国家义务的有效途径,是保障补贴对象受益权的有力抓手,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4.文章通过对我国农业补贴法律规制现状进行梳理,结合域外较为成熟的农业补贴立法实践经验,对我国农业补贴法律规制提出合理制定规则、转变行政理念、正确处理农业补贴政策与立法之间关系、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等建议。最后,文章对我国农业补贴立法模式之完善提出设想,认为我国应单独出台一部《农业补贴法》,以实现对农业补贴的依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