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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现象,风险社会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高度相关,而在风险社会中对社会风险的控制需要综合治理和有效机制。中国汽车时代来临导致危险驾驶行为大幅增加,社会风险持续升高,刑法介入治理成为大势所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治理经验并致力于法制创新应该成为重要的甚至是必然的选项。在立法方面,把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治理的标志是由“具体罪”提升至“抽象罪”,增加了法条对保障社会法益和人权的防御性质;在司法方面,增加了公众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有效发挥了政府、社会和法律共同治理、协调共治功能。随着司法实践不断深入,相关法条暴露出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随着中国法制进步而加以丰富和完善。如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步完善立法规制、改进司法手段、引导社会参与式治理等,实现防范和控制社会风险,规范道路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