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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而“有诉才有救济”,可见,通向救济之路的媒介是诉权。诉权早在罗马法中即被制度化,此后诉权在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和二元诉权说等学说纷争中不断理论化和系统化。《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诉权进一步制度化的标志。随着诉权的宪法化,诉权已经步入人权范畴之中。但是从诉权发展史看,实务界和学界仅将诉权限于民事诉权范畴,随着三大诉讼法的发展,建构刑事诉权和行政诉权的呼声在学界已初见端倪。 人权在现代社会已经得到广泛的关注,而人权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受到侵犯,同时诉权又是人权的诉讼法律化,所以刑事诉权的建构成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关键。对刑事诉权的研究离不开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解析,而三大诉权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建构刑事诉权需以传统的诉权理论为基础。同时诉权又是三大诉讼法的共有物,所以广义诉权概念的提出成为刑事诉权建构的理念前提。可见,从诉权到广义诉权再到刑事诉权的逻辑思路推动着诉权理论的深入化。 对刑事诉权概念、特征、意义的解析和内在性关系、外在性关系的探究为刑事诉权的建构提供了前见。而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则成为刑事诉权实践化的疏通器。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失落有着深刻的原因,即历史因素对刑事诉权建构的干扰、诉权的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漠视以及诉权的可处分性在刑事诉讼中受到质疑。而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的残缺之修补、刑事诉讼中矛盾性规定的解决、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得以正位之需和权力制约与权利救济之所需表明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具有必要性。刑事诉权存在的客观性、协商性司法在中国的兴起和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引进凸显刑事诉权建构的可行性。 诉权的实践化是我们研究刑事诉权的关键一环,诉权的滥用是诉权实践化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从公民诉权和国家诉权的特性看,滥用诉权具有深刻的原因。从客观、主观、主体等方面入手可以分析出滥用诉权的本质,这为规约滥用诉权现象提供了基础。具体来说,防治滥用诉权现象的发生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建构、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建构和实体性防治机制的完善来达成。 刑事司法改革是当前各国追求司法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改革中旧制度的革新和新制度的引进都需要深厚的理论为支撑。传统性的论证忽略了诉权的理论功能。为此,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