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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权利而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已为近代民法理论普遍承认。但是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的规定,并且对如何解决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竞合问题,立法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基于对不当得利规范模式的研究,不当得利可以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最重要的一种。本文通过对德国、日本以及英美各国立法例的比较研究,进而将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的概念界定为:无法律上的原因,行为人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获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应负返还义务。其类型主要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而取得利益、无权处分人有偿出让或消费他人之物而取得利益、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而取得收益等。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不当得利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方面有些差异,但两大法系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机能和规范目的是一致的。通过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的理论基础的分析,对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利益;致他人受到损害;无法律上的原因。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的构成是由于受益人侵害了权利人的专属权利而获得利益,但又缺少保有该利益的正当性。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其构成与侵权行为一样须有不法行为,但无须有行为人的过错。两者的差异源于侵权行为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在规范目的上的差异。侵权行为制度的目的在于直接填补相对人所发生的损害,而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返还受益人所受利益,而非填补相对人的损失。所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是指一方面侵害他人权益而使他人受损害构成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侵权行为人又因其行为可能受有利益,其所受利益或具有违法性,或欠缺保有利益的正当性,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即同一个自然事实,基于不同的法律判断,构成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即侵权行为法律事实和不当得利法律事实,从而产生两种不同的债的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并不会导致侵权行为制度规范机能的丧失,相反有助于不当得利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的功能协调,为财产流转关系提供更为周密的调节手段,更加充分地实现民法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理念。对于解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受害人在两种请求权之间的选择,受害人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对其更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请求。因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制度的法律效果不同,在发生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时,根据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任何一项请求权获得损害赔偿或利益返还,两者彼此是独立的。若一项请求权的行使已经达到目的,另一项请求权归于消灭,受损人不可同时行使两项请求权而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