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致使固有利益遭受损害,是加害给付的重要特征之一。对此问题的处理,打破了传统民法界限,体现出合同法体系的扩张。这种体系扩张的合理性,更多地应从加害给付理论之历史发展脉络中去寻求。通过历史及比较分析考察,我们发现,各国及地区在处理加害给付问题时,大多将固有利益纳入合同法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引进了责任竞合理论。我国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司法及立法上对加害给付的态度逐渐明晰。只是在学理上,对于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责任竞合的适用,仍有进一步澄清的必要。除前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加害给付理论起源及其发展。本章通过梳理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及台湾地区不完全给付理论的发展进程,探讨其规范目的及功能。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法对加害给付的态度。第二章:加害给付之构成要件。本章通过分析德国及台湾地区相关制度构成要件,界定加害给付之概念及类型,认为加害给付之构成要件有四:(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3)致使债权人固有利益受损害;(4)债务人有过失。第三章:各国及地区加害给付之法律救济比较分析。本章通过比较各国及地区对加害给付问题的法律救济模式,发现其法律制度虽不尽相同,在处理模式上却明显相似,均是通过将固有利益纳入合同法保护范围,实现合同法体系扩张,进而运用责任竞合理论处理加害给付问题。通过分析其内在机理,以责任竞合理论为切入点,从而得出几点启示。第四章:我国大陆加害给付之法律救济。本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从加害给付理论的规范目的及功能出发,进一步从债法理论的角度,探讨完善加害给付制度之必要性及合理性。通过分析责任竞合理论,认为其是合同法体系扩张的结果,其理论意义很大程度上在于解决加害给付问题。从责任竞合适用条件上看,本文认为对加害给付之法律救济应区分不同利益损失进行:履行利益损失依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