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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公证私权保护功能的一般考察。主要论述公证的内涵、公证的特征、公证私权保护功能的历史演进、公证私权保护功能的主要内容、公证私权保护功能的法理基础等基本问题。通过从学理和立法两个层面对公证内涵的考察,揭示现代各国对公证制度基本功能的定位;通过对公证私权保护功能形成和发展历史脉络的梳理,揭示公证私权保护功能孕育产生和渐次展开的过程;通过对公证私权保护功能主要内容的分析,揭示公证制度与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对公证私权保护功能的法理基础的阐释,揭示公证私权保护功能的原动力和支撑点。本文认为,公证制度与民商事制度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民商事活动内容的日益丰富为公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沃土,而公证制度以其独特的私权保护功能促进了民商事活动安全高效地运行。公证制度在参与民商事活动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的过程中,其内在的私权保护功能以开放式的形态展开,不断丰富和完善着公证制度的内涵。私权彰显的内在要求不仅为公证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也为公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经过公证的私权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私法的运行在公证机制的有力配合下变得更加精准高效。公证制度在与民事法律制度结合中形成公证私权保护功能的体系,主要包括法定证据功能、法律行为引导引导功能、债权强制实现功能、民事权利表彰功能等,公证的私权保护功能得以建立的基础,在于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被赋予法定的效力,包括证明效力、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效力、公示及对抗第三人效力、不可撤销效力等。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公证的债权保护功能。这个部分的论述,总的是按照公证与合同形式、公证与合同效力、公证与合同履行、公证与债权强制实现的逻辑顺序展开,最后,落脚到完善我国公证债权保护的对策性思考上。通过层层深入论述,比较全面地揭示了公证制度在合同形式完善、合同效力控制、合同有效履行、债权实现救济等方面具有的独特地位,以及在实现和保护债权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证债权保护功能提出具体的设想和建议。本文认为,公证形式是合同形式的一种重要类型,通常它以书面形式为基础,但是在功能和价值上都远远超越了书面形式,是意思表示的优越形式,它所具有的证据功能、警示功能、信息透明化功能、区隔功能等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通过约定或法定的方式可以将公证形式作为调控合同效力的有效手段,公证形式作为合同的法定形式不仅没有否定意思自治,而且还为实现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开辟了有效途径。经过公证的合同不仅其真实性、合法性得到进一步确认,而且还获得法律赋予的特殊效力,促进了合同全面、适当的履行。提存公证是提存制度与公证制度有机结合的产物,它所具有的债务清偿和债务履行担保的双重功能优势,使之成为合同履行中一项不可替代的制度设计。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诉讼程序之外为债权的强制实现开辟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救济途径。立足于我国公证制度的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完善公证债权保护功能的制度设计:把公证规定为合同的法定形式;强化公证对合同行为的引导;完善强制执行制度和提存公证制度;建立和发展电子公证制度,从而使公证制度更加深入地介入到债权保护的各个方面。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公证的物权保护功能。首先从公证与物权变动关系规则入手,阐述公证与物权的正当性、公证与物权的安全性两个基本问题;进而从物权变动的过程揭示其对公证机制的内在需求,并在介绍物权变动一般规则的基础上,着重从法理上分析公证介入物权变动的原因,以及公证介入物权变动的方式选择及具体路径。同时,还以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瑞士等三个具有代表性国家为考察对象,对公证在物权制度中的运用及其效果进行具体分析,进一步以实例论证公证介入物权变动的实践意义,这些成功的做法将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提供有益借鉴。最后,对完善我国公证物权保护功能进行对策性思考,包括公证介入物权变动的方式和路径选择、建立健全公证物权保护功能的具体制度设计等。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对公证机制的介入具有内在的需求,公证介入物权变动有助于确保物权的正当性和安全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种基本模式即登记对抗模式和登记要件模式,自身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无论是否采取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区分原则,无论登记机关采取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都无法解决这种源自于制度设计本身带来的矛盾,因此,客观上要求公证机制的有效介入。我国物权法已确立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要件模式,为确保登记的公信力,客观上要求把公证机制引入物权变动的过程之中,以更好地实现物权变动的安全性、便捷性。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借鉴国外有益做法,我国公证介入物权变动应采取法定强制介入和自愿选择介入两种方式,具体又可以分为六种类型,即,在法定强制介入条件下,可以将公证的效力设定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登记前置要件三种类型;在自愿选择介入条件下,可以将公证的效力设定为不可撤销效力、优势证明效力、当事人商定效力三种类型。为了更好发挥公证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物权法相配套的相关制度规定:一是对物权登记前自愿公证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二是对有选择地规定一些法定公证事项;三是总结和完善地方立法中已有的法定公证制度;四是完善相关的公证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