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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承担刑事追诉任务的角色是公诉人(检察机关),法官应居于中立裁判地位。如果庭审中出现了起诉书中未曾提及的事实,法官是否可以对这部分事实直接进行裁判?寰宇天下,我们发现,解开这个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简单的不告不理原则,即不是简单的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关系问题,而是诉审同一原则。一般而言,诉审同一是指起诉的被告和事实与审判的被告和事实须保持单一且同一,法官只有在诉审同一下的裁判才是正当的裁判,若超出同一性范畴进行裁判,不仅会产生诉外裁判,而且会剥夺被告方的防御权。但是,诉审同一并不简单,它至今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众多的学说,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使诉审同一被我们所熟知,却让我们难以言明。本文认为,诉审同一需要一个“度”。这个“度”既要符合我国的刑事司法现状,又要借鉴域外有益学说;既要从实体法中窥得,又要从程序法中觅见;既要符合程序正义,又要符合实体正义。因此,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具体分述如下:第一部分:刑事诉审同一原则的概述在这一部分中,首先,本文厘清诉审同一的概念,认为诉审同一的概念由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和诉讼客体的同一性两个概念组成。其次,结合国内和域外法学研究,认为诉审同一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与审判的被告同一和起诉与审判的犯罪事实同一。最后,探讨诉审同一的价值与功能。第二部分:域外诉审同一的制度和理论首先,重点介绍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公诉事实制度和罗科信教授的理论,英美的诉因制度和英美学者的主张,日本特色的刑事公诉事实制度和日本的诸多理论学说。其次,对诉审同一下的三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三部分:我国未确立诉审同一原则在这一部分中,本文从立法状况和司法实务两个方面出发,认为在现阶段的立法没有从法律上完全肯定诉审同一的地位,在司法实务中,法官直接作出变更判决而违反诉审同一原则也有可能发生。本文认为,必须在立法中肯定诉审同一的法律地位,明确法官不得随意作出变更判决,公诉机关也不得随意进行公诉变更,即法官变更判决和公诉机关公诉变更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允许,以保障被告方的诉讼权利,防止突袭裁判。第四部分:我国的诉审同一原则制度上的建构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域外模式,结合我国学者主张,本文提出了一些构建我国诉审同一的举措。本文回顾了我国学者就构建诉审同一相应制度的两种主张,即效仿英美日构建我国的诉因制度和效仿德国构建我国的公诉事实制度,本文对两种主张进行比较后认为,在总体制度上,诉因制度并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刑事司法,用公诉事实制度来构建我国诉审同一较妥。但本文也并不认为德国的公诉事实制度可完全照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英美日的一些做法,对法官和公诉机关变更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并设置一些程序保障被告的辩护权。最后,本文对目前的一些程序进行了一些改进使其符合诉审同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