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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发端于美国,在褒贬不一的声音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且对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理论上体现了从公正向效率的部分价值让渡、从正义向务实的利益衡量转变;实践中把契约观念注入僵硬的诉讼体制中,使其充满了张力,使得正式司法资源得以部分释放,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国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但实践中却不乏类似做法。“附条件不起诉”、“普通程序简易审”、“认罪轻案”、“污点证人豁免”等等,我国各地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实践。2012年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不起诉制度的一部分;把“认罪”因素纳入简易程序,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确立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并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这些尝试和立法,在合意协商、尊重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以及案件分流处理、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与辩诉交易制度有着暗合之处。这些辩诉交易制度的因子慢慢在中国司法实践和法律体制中植根,并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辩诉交易是一项精细复杂的制度,本身不是孤立的,其产生、发展和运行有赖于特定的制度环境。尽管我国存在诸多辩诉交易的类似因子,并为现行司法系统所容纳,但在本土语境下,仍然缺乏产生、发展完整制度的基础。现阶段,我国不宜引进与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笔者试图从国内事实上已经进行了或正在进行的相关探索尝试中提炼出与辩诉交易的制度精神相吻合的合理因子,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从实务尝试到立法层面,对辩诉交易因子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推进刑事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