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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立法行为都追求一定的价值,都受价值选择的支配,都包含着相应的价值取向。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是环境法创制时就应首先考虑的问题。研究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首先要从研究环境法的价值入手。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直接来源于环境法的价值,因此,环境法价值体系的构建状况,直接影响环境立法中价值取向的能否选择和选择质量。环境法价值体系的构建需要先进的环境伦理指导,在对各种伦理价值观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得到这样的结论:无论“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这种不足直接导致了实践的困难。而可持续发展观作为一种新型的发展理念,突破了传统环境伦理价值观争辩的束缚,更加注重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所以,我们不仅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我国环境法价值的伦理基础,同时将其作为环境法价值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研究价值就不能忽略对价值冲突的研究。价值冲突问题是环境法价值研究的重要部分。对价值冲突的理解程度的高低,价值冲突的解决效果的好坏,都直接反应了我们所构建的价值体系是否稳定、和谐和统一。对环境法价值冲突解决方式的探索,也可以为环境立法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的有效解决提供参考。我国的环境立法价值取向既不能脱离传统环境伦理而凭空臆造,更不能是“拿来主义”。中国的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确定应立足与本国的现实需要,应以解决亟需的问题为首要任务,因此,本文将我国的环境立法价值取向划分为:最高价值取向和基本价值取向。以最高立法价值取向为宏观指导,以基本价值取向来解决不同环境领域的环境立法问题,使我国环境立法既做到同一,即为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又有不同,即根据不同环境领域的不同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