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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特有的一级法规范,它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一定级别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两部分构成的法学概念。我国“行政规章”概念产生于1982年宪法,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调整国家立法体制,以适应国情需要的结果。自“规章”出现在1982年宪法以后,《地方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法律针对“规章”进行了有关其制定主体、适用效力、制定权限范围、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使得行政规章走上了法治化发展的道路。行政规章的存在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赋予地方适当立法权的同时赋予一定级别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适当的立法权,行政规章即是在这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下获得了自身存在的国情基础。但是,国情基础并不能赋予行政规章存在的必然正当性,我国行政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组成部分,因其制定主体为较低级别的行政机关,在立法的民主性、程序性等方面缺陷巨大,而且,行政规章制定主体在国内分布广泛、数量巨大,导致规章的监督工作繁重复杂,对规章的法治化难度巨大。也因此,在我国行政规章的发展过程中暴露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将就以下基本问题分四章予以分析:第一章我国行政规章制度概述,从行政规章的概念变迁历程、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特殊性、存在的正当性等方面探讨了我国行政规章作为一项法律术语的理论内涵和制度背景。第二章我国行政规章的制定权分析,本章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就我国行政规章的制定权来源问题,本文通过具体分析我国存在的三类规章制定权,探讨了我国行政规章的制定权来源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二是探讨了我国行政规章制定权限问题,对我国规章制定当中的“根据”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于行政规章的制定权的规定较为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制的需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三章我国行政规章的效力分析,本章探讨了我国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规则,第一节中通过对我国法院“参照适用”行政规章的解读明确了我国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第二节中具体探讨了行政规章在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下的适用规则和有权主体的适用裁决规则。笔者认为由于规章的适用规则决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能否得以发挥,所以我国有关法律应当指定更加合理、详细的适用规则。第四章我国行政规章的监督机制,本章探讨了我国行政规章的监督制度中最全面、日常化、专门化的规章备案制度,对其备案路径、审查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在接下来的一节中分别探讨了我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规章的监督制度,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我国行政规章的监督概况。在本文的小结部分,笔者探讨了我国行政规章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