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82年欧洲巴黎备忘录成立以来,在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港口国管理由欧洲备忘录区域发展至今五个区域。它从一个区域性的监督管理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对船舶的安全状况一种有力的控制;在监督公约实施,减少低标准船舶航行方面,逐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各国的航运事业,尤其是中国的航运事业和船舶造成深远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航运经济及海运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 纵观港口国管理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出,最初实施管理,控制是以港口国参加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为依托。通过港口国主管机关(既政府授权于执行人员对到港船舶实施检查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这种管理既有强制性的检查并且还没有一部单纯或专业部门的国际法、国际公约为依据或宋规范这种管理。而是一种区域性国家间达成的协议和联合。但是这种管理检查的后果和采取的措施是非常强硬的,关系着航运公司及船舶生存与发展,因为它采取的措施可以上升为对船舶强制修理和对船舶的滞留。最终上升为信誉化管理与制裁;采用所谓“黑名单”方式,对船舶安全状况比较低的国家列出重点检查和监控的目标,使这些国家的船舶频繁多次遭受各国的检查和监控,影响国家的声誉,影响航运公司的声誉和信誉,从而进一步使货主、贸易商、租船主远离这些群体。每当世界经济发展变化时,首先波及或者说时影响到的都是这部分群体,使这些群体生存在例闭的边缘。 本文通过对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的公约和决议的学习,择取公约中与港口国监督相关的条款和内容;综合港口国监督的法律依据,港口国监督的程序;比较各公约在港口国监督实施的适用情况、制约性;分析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探讨研究在实施港口国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讨论目前港口国监督法律体系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和义务;论述港口国监督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以期规范这 种监督手段,增强生命力,真厅达到保障海*人命安全和听止海洋污染的l;l的, 追求港!」囚监督法规及公约等国际法规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