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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不动产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密切相关,与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连。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以房地产为核心的不动产市场发展得如火如荼,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而交易的前提是不动产权属的确定,因此,建立一套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既能够确认不动产物权、保护产权人相关利益,又能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安全和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转。就当下而言,我国虽然已经有了一些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规定,但是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又由于法律固有的缺陷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留下的一些问题,使得不动产错误登记频发,大量的不动产物权纠纷的产生在所难免。我国《物权法》第21条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为化解不动产错误登记引起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建立和有效运转,还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对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作更进一步的探讨,从立法上做进一步的检讨和完善。所以,本文拟对不动产错误登记的相关问题做些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概述。对不动产错误登记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分析了造成不动产错误登记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明确了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及其基本内涵,不动产权属登记模式及特点,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进行了分类。明确造成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情形主要分为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过错以及由于登记机关和第三人的共同因素造成的错误登记等。 第二部分为国外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制度模式及评价。此部分主要对德国的权利登记模式、法国的契据登记模式、澳大利亚的托伦斯登记模式作了简要介绍和分析,并着重分析了这些登记模式中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通过借鉴国外制度的相关经验,从理论上为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部分为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包括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和我国的发证制度;其次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责任的分配,主要分析了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再次,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对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规制,包括民事的规制方式和行政的规制方式;最后,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规定之不足,主要存在赔偿范围不明确、赔偿性质模糊以及侵权责任规定不完善等等。 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首先介绍了域外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具体表现在明确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和化解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冲突;其次根据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应对方式;最后在构建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制度方面提出具体的配套机制,例如建立登记前的预审制度、严格登记人员入职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