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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业是与国际贸易、航运业相辅相成的,随着我国国际贸易、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海上保险业亦应跟上步伐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的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该条款主要参照了伦敦协会1963年的货物条款。现行条款过于简单,仅用一个条款,“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都规定在这一条款的共五个条文中。三者之间是按风险的程度划分,界线不甚明确,内容也有所重叠,在实践中十分容易造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条款理解上的分歧。另外,险别名称与其所承保风险范围不匹配,即名称与内涵不一致,容易使人产生误会。还有,条文中的有些措辞不甚明了,这些都是实践中争议的根源。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进行研究,以推动其修改的步伐,以帮助实践的操作。英国是海上保险历史最为悠久、发展最为成熟的一个国家,对它的海上保险立法及相关规定的研究,有利于我国借鉴其优点,推动我国海上保险的发展、完善。论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用以引入写作主题、表明写作目的。第二部分,是对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简单介绍。第三部分,是论述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下存在的主要问题:条款的滞后性问题、“一切险”条款下存在的争议、“仓至仓”条款下存在的问题以及条款缺乏完整性也即缺少责任认定原则。第四部分,是完善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之意见,该部分着重论述了“一切险”条款的完善意见。第五部分,是最后的结论部分,通过前面第二、三、四部分的论述,最后得出简要的结论,即完善和修改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势在必行,我们应该顺应国际趋势,借鉴ICC货物新条款的规定,对我国条款加以完善。论文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主要是对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存在的问题的发掘、分析、解决,笔者自认为这对条款的修改,及实践中对条款的理解会比较有意义。论文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线索,主要采用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将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英国的ICC货物条款进行比较研究,以达到借鉴之效果,促进中国海上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