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县尉司法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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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尉是中国古代县级官员之一。在节度使等地方割据势力的操控下,唐末五代的司法权运行混乱,军队攫取了本该由文官掌握的司法权力。宋朝建国之初没有设置县尉,为了应对“贼盗斗讼,其狱实繁”的社会状况,公元962年宋王朝颁布《置县尉诏》,恢复县尉的设置和职权,直接负责“乡闾盗贼、斗讼公事”。地方司法权体制随之变化,县尉成为县级重要司法官员。宋代的县尉由中央统一任命,主要运用文官担任,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位卑而任多。北宋恢复县尉设置,主要是维护社会治安及打击盗贼,负责乡村的司法事务。县尉职能在北宋中期逐渐扩大,原因是伴随着传统社会不断变革,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新事物、新情况、政府公务不断增加;职能扩大另一个原因是此起彼伏的小规模农民暴乱和与少数民族的战争,县尉及其下属可以有效缓解这些社会肿瘤。县尉职能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扩充,包括管理违禁物品、护送和押运、教育、水利、生态、消防、祭祀、土地勘验等等。就司法权而论,县尉实际行使了侦查、逮捕、审讯、疑案复审、执行刑罚等司法权力,很多政务也与司法紧密联系。宋代的县尉大都接受了正统的儒家教育——他们是理学的发起者和实践者,具有国家主人翁意识,以“学以修身,为政立德”为政治抱负,这一群体性格对宋代的司法审判和古代司法理念有重要影响。本文以《宋史》等基本史料为依据,结合相关历史典籍、诏敕、笔记小说、文人文集、地方志等材料对县尉的司法权进行分析,讨论县尉行使的司法权具体内容,以及司法案件办理的情况,从司法实践角度评析其社会效果和历史影响。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研究框架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宋代县尉这一职官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县尉一职的设置情况、履职条件、县尉的选任、考核和县尉个人的发展等各方面情况。第二部分,详细介绍宋代县尉的司法权范围,通过对宋代基层司法案件的史料收集、情境再现、分析归纳,系统研究宋代县尉司法权,包括主导侦查活动,参与审理活动,县尉会接受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负责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法律处理司法事务,有权执行相关刑罚,而且会复审有疑点的案件,有能力平反冤狱。第三部分,从特点和影响两部分评析宋代县尉行使司法权。县尉作为宋初的司法改革在基层的体现,从县尉群体、基层社会、封建国家分别来看,具有很多传统特点。宋代县尉主要体现了积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两宋司法公正,对社会稳定也功不可没,作为中央和地方双方的代理人,既加强中央集权,又促进民间自治。县尉职能的扩大,影响了元明清县尉的发展走向和典史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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