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的私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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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历来作为一项行政管理措施而发挥效用,但在当前公私法交融的背景下,备案登记进入民事领域,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则为典型范例。在权利至上的背景下,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应当是对私权利的适度干预,目的应是出于对更高利益的保护。但在现行法规范层面,仅采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不动产交易合同的备案登记行为进行规制,而非将其作为保障私权利实现的制度手段。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具有了新的形式,即网签备案,其在实践中发挥着对抗交易第三人的效力,以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不动产受让人权利以及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故在向现代民法转型之际,需得改变当前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单一的行政管理定位,在法律层面强调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对抗交易第三人的私法效力。因此,本文立足法规范层面、司法实践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历史且系统地分析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的私法效力,并在当前的既有制度体系和财产权利体系中分析其私法效力的合理性与实现路径。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论述的是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是什么。一方面,通过介绍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的发展,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到网签备案的形式和程序的变化,分析实践中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的私法效力的由来。另一方面,分别从“备案登记”和“不动产交易合同”两个方面的讨论来认识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分析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缘何能够享有私法效力。通过以上两部分对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这一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介绍,为后文效力问题的讨论奠定基础。
  其次,立足我国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的现实,分别从立法、司法现状分析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的私法效力具有存在的现实意义;然后从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的制度与程序设计出发,分析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在实践中的效力,指出当前学界主流观点的不足之处,提出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不仅具有行政监管的效力,还具有对抗交易第三人的私法效力的观点。
  再次,论述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私法效力的理论依据,即分析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私法效力在理论上的可行性,是本文的重点以及难点部分之一。笔者从反对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私法效力的学者观点中总结出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对抗效力的三个理论障碍,即享有对抗效力的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制度价值功能重叠,无存在意义,公法规范的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不得随意干预私法以及享有对抗效力的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破坏了物债二分体系。并分别从这三个理论障碍出发,分析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对抗交易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的可行性。
  最后,结合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所保护的利益以及其对抗效力的发挥过程,分析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对抗交易第三人效力的具体内容,并且提出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的私法效力在民事立法中的规范路径建议,以保障其私法效力确切落实,更好地发挥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的制度功能,实现其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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