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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现的特殊时代背景加之各国对知识产权态度和保护力度的差异使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这种属地性导致一项知识产权只在权利授予国有效。为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有关国际公约的指导下,出现了知识产权法统一化浪潮,外国权利人普遍得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但这种国民待遇带来的保护却是各自独立的。以发明为例,权利人可以基于自己的一项发明,到公约的不同成员国申请专利。但实际上,上述权利人获得的并不是一项发明专利,而是不同国家基于各自的内国法授予和保护的一组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平行专利,当针对该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同时在多国发生时,各国针对本国授予的专利所涉纠纷进行管辖,而对他国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平行专利不给予保护,导致权利人只能去不同国家分别进行维权。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快捷的国际运输和发达的互联网使知识产权侵权变得简单而频繁,针对一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往往在多个国家同时发生,而上述“内国保护”的模式不仅可能迫使权利人因极高的维权成本放弃维权,还可能反过来迫使被告因极高的应诉成本而放弃辩护。实践中,多个侵权人同时存在、网络侵权等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在既无统一实体法公约,又无全球范围内管辖权协调公约的情况下,针对频繁发生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重新设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机制。例如,欧盟将布鲁塞尔体系中对一般侵权的管辖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美国法学会、欧洲马克斯普朗克学院等学术机构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制定了相关指导原则范本。另外,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起草过程中也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国际上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制度不断发展相比,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的研究进展不大。目前我国正处于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关键时刻,知识产权输出量不断增大,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接踵而至,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问题仍处于立法空白、无规可依的尴尬境地,适合我国国情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制度亟待构建。本文意图通过分析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借鉴已有成熟制度,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建议。本文分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共四章。第一章研究知识产权属地管辖的兴起与衰落过程。从知识产权属地性出发,分析知识产权属地管辖兴起的历史原因、在全球化背景下显现出的弊端与衰落以及其他管辖原则的后起之势。第二章研究突破属地管辖后出现的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几类管辖原则。基于各国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被告住所管辖、侵权行为地管辖、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及其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合理性和可能性。第三章分析特殊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问题。通过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多被告知识产权侵权、含有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案件的研究,分析第二章提到的主要管辖原则适用于这几类特殊案件时应当做出的调整和管辖权扩张的限度。第四章在前三章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对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建议,即对属地管辖进行渐进性突破,构建以属地性为中心,以侵权行为地管辖为主,以被告住所管辖为辅,认可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并具有合理弹性空间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