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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是在特定情形下,特殊公民具有拒绝为他人作证的权利,它是对证人作证义务的免除而不是对证人作证资格的剥夺。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通过,对于刑事证人并没有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反而加具了强制性。新增加了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由此看出,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除亲属关系以外的其他具有特殊关系的证人如果要求其强制到庭作证带来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还没有立法规定,但对于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的研究一直都是刑事诉讼法学重点研究的领域,我国古代封建时期有亲亲相隐原则,国外有职业秘密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等,这些都是构建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的基础和依据。所以,对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的实体价值和诉讼公平的程序价值。本文从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的概念入手,通过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其概念特征、发展演变、范围和必要性进行阐明,联系到国内外学者对此制度的调查研究,归纳出两大法系的相同和差异,并融合两大法系关于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的特点,运用实证分析法概括出我国目前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在我国当前的法制体系下通过规范实体范围,保障诉讼程序以及维护社会秩序这三大方面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论证,对司法现状中关于职业关系、亲属关系、证人自身和国家公务秘密等特殊关系进行归纳总结,得出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在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中的重要性,并联系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构建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思路,明确规范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并对其例外规定加以说明。希望通过对本文的论述能够为我国的刑事证人的制度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