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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起诉设置时限的诉讼时效制度是潜在原告、潜在被告和社会公众利益竞争与平衡的产物。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传统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基于实体定性或程序识别而单一适用诉讼时效所属民事关系准据法或法院地法的做法,均过于极端,对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关注不足;新近的趋势是并合考量法院地和所属民事关系准据法国的时效法规,在诉讼时效不同定性的基础上各有侧重,且存若干例外。 实际上,诉讼时效是一个与案件实体密切相关的程序问题,它的法律适用直接决定着案件审理的程序走向,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并对相关民商事流转产生影响,因此复合准据法模式更为适宜,即,在对诉讼时效作程序问题识别的基础上,以适用所属民事关系准据法国的时效法为主,兼及法院地在时效问题上的程序利益,同时允许“公平性”例外。 为此,全文论述分为以下几章: 第1章 “诉讼时效之历史考察”,揭示各国诉讼时效立法流变中,对当事人私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眷顾是其不变的立场。 第2章 “诉讼时效之法律冲突”,探讨诉讼时效法律歧异之内在原因,细陈法律冲突的外在表现。 第3章 “诉讼时效之性质考辨”,比较在时效定性问题上的传统分歧,指出诉讼时效本质上是一个对案件实体有重要影响的程序问题。 第4章 “诉讼时效之利益分析”,摒弃诉讼时效仅决定案件实体结果的陈见,全面分析国际民事诉讼环境下,原告、被告、社会公众、法院地以及案件密切联系国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的实体利益、程序利益乃至情感利益。 第5章 “诉讼时效之法律适用(一)”,以传统与当代相关立法例为依托,评述诉讼时效法律适用上的若干体例。 第6章 “诉讼时效之法律适用(二)”,综合全文之历史回顾、理论分析与立法例比较,探讨构建诉讼时效冲突规范,并对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十五条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