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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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犯罪在当代因其具有多发性特征而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共同探讨的热点话题之一,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袭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遵循袭警犯罪发生的特征,积极采取了相对应的措施,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和其他规定。反观历来刑法对于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定,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将袭警犯罪置于妨害公务罪的保护框架之中加以处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暴力袭警犯罪设置了专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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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犯罪在当代因其具有多发性特征而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共同探讨的热点话题之一,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袭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遵循袭警犯罪发生的特征,积极采取了相对应的措施,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和其他规定。反观历来刑法对于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定,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将袭警犯罪置于妨害公务罪的保护框架之中加以处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暴力袭警犯罪设置了专门条款,但并未将袭警行为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加以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加以规定,填补了刑法对于规制袭警犯罪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暴力袭警犯罪的蔓延趋势,当前我国袭警犯罪呈现高发趋势,为有效遏制近年来持续升温的暴力袭警事件,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犯罪单独设置成为“袭警罪”,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捍卫了司法尊严,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展开来讲,《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袭警罪,增强了法律条文整体的体系化和完善化,与我国当前主流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实现了统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对袭警罪进行司法认定标准不一。笔者通过对当前袭警犯罪的现状加以分析,结合立法演进,对其进行系统化的理解和研习,可以发现,袭警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是复合法益,该罪将国家机关正常的执法权和民警的人身权利都置于其法益保护范围之内,袭警罪的实行行为应当从两方面来分析,包括“暴力”和“袭击”,暴力应当是具有使人民警察受伤或者死亡的有形力,袭击行为应具有突然性等特征,暴力袭击的对象一般情况下是人民警察,即对人暴力,在某些特别情形下,袭警行为人对警用器械暴力或是对于其他无关第三人施加暴力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造成了相应影响的,若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将其认定为袭警罪。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国家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在具体的袭警案件中还应当包括辅警,协警等。该罪的危害结果要求危险结果,由于袭警罪是依据妨害公务罪发展演变而来,两罪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契合之处,当具体的袭警案件发生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袭警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不符合袭警罪的诸多构成要素时,此种犯罪行为仍可能会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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