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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梳理、归纳了刑事和解在适用阶段、适用案件范围、和解的主体、和解的方式、和解的内容等五个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对和解具体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作了评议。 本文前五部分是就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的刑事和解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概括与分析。在这些分析讨论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可适用于诉讼程序的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但每一阶段适用的案件范围有别,并且公安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关于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问题,本文主张,作为一种精神,刑事和解应当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得到提倡,在重罪和死刑案件中也不能排除刑事和解的适用,但应当严格规范重罪和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至于刑事和解的主体问题,通过调研和理论分析笔者发现,和解主持人与确认者应当分离,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刑事和解主持人比较理想,当事人亲友、社区代表、单位代表、律师也可参与到和解程序中来;关于和解的内容,本文认为,在公诉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进行和解,否则在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开展和解,案件的公正处理将难以得到保障,同时也指出,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和解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行为人作出的非刑罚化措施或轻缓化刑罚措施,并不是当事人直接对国家刑罚权作出处分的结果;关于刑事和解的方式,应该构建经济赔偿为主导方式、赔礼道歉为必要方式的多元化刑事和解方式,并将加害人赔偿与刑事被害人国家刑事补偿制度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允许亲友代为赔偿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依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结合本文的调研和研究,笔者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适用的阶段、适用的案件范围、和解的主体、和解的方式、和解的内容等作了相应的评析。 本文首先采取了实地调研的方法,包括阅卷、访谈、旁听案件、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然后再采取文献分析等方法,使最终成果具有较强的实证性和一定的理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