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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多来,在我国城市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立面及居民楼院、居民楼内外部,甚至交通工具、树木上常见“城市小广告”,这些未经批准或同意发布的“城市小广告”给城市秩序造成巨大损害,群众对其反响强烈。执法机关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未能对其予以有效控制,各城市的治理效果处于“治理—回潮—再治理—再回潮”的循环往复中,在这个过程中“城市小广告”逐步演变为一个困扰城市的社会问题。治理好“城市小广告”是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城市管理、政府形象建设的迫切需要。本文意在通过研究“城市小广告”法律问题,提高理论界等对“城市小广告”问题的关注,推动研究、治理活动。“城市小广告”问题看似简单,但屡禁不止,其原因深藏于理论、实务等方面。学术界对“城市小广告”问题的关注度低、相关研究成果匮乏。“城市小广告”缺乏最基本的科学概念,对其概念、主管部门、适用法律规范等的认识处于含糊不清的似是而非状态。在立法中大量未经论证的理论被实务部门采纳,其结果是导致了各地在治理中制定的大量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粗糙甚至是同上位法严重冲突。本文给出了“城市小广告”的明确概念,首次明确了“城市小广告”区别于其他类型广告的最重要特点是“无专门固定载体”。在概念研究上主要采用分类法,按“城市小广告”内容是否合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其分为内容合法的“城市小广告”和内容不合法的“城市小广告”。将内容不合法的“城市小广告”按照是否属商业广告、应由《广告法》规制,进一步分为应由《广告法》规制的商业“城市小广告”和不应由《广告法》规制的非商业“城市小广告”。以此为依据结合“城市小广告”发布行为的特点对不同类别的“城市小广告”分别确定主管部门、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区别于以往对“城市小广告”仅从发布行为的特点上进行区分,获得对其本质的认识,确定了“城市小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在整理各地先进经验基础上,提出坚持按内容对“城市小广告”予以科学分类,致力于合法、协调、高效的治理机制建设。以此为核心提出的治理对策不仅合法、可操作性强,而且由于各地城管警察的组建等情况使其具备了实施条件。相信文中的治理对策对于实践具有借鉴、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