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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分开”、“两官分途”是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务员制度中的本质内容和实践原则,只有合理划分公务员的范围,并对公务员进行合理的分类,才能使公务员选拔任用机制正常运行,才能实现公务员选拔任用方式的科学化。本文综合近年来相关论著中的改革思路,在这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扩大公务员范围并进行合理分类的框架,根据现实情况,将公务员范围扩大到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党群机关,进而根据公务员的产生方式及管理机构的不同,划分为特别职公务员与一般职公务员。一般职公务员,指除了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特别职以外的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英国作为公务员的选举制度和考试制度发展最为平衡的典型,改革较为稳定,在平稳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美国和德国作为各执一端的典型,在创建公务员制度之初,就都很快就暴露出了极端化的弊害,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它们创建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的不同道路表明,选举制度和考试制度应当配套建设。选举制(辅之以委任制)可以通过对各种选民意志的反映体现社会公正,考试制(辅之以聘任制)可以通过机会大体均等和竞争保证公务员的素质。政治任命作为选举制度的补充,聘任制度作为考试录用制度的补充,都有明确的前提限制,即政治任命不能影响选举的民主性,聘任制度不能影响考试的公平性。 选举制、委任制、考试制、聘任制这四种基本选拔任用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方向,每一种方式又由一系列相关制度组成,可以在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别公务员及其选拔任用方式的特点和要求,掌握其相互关系,恰当的组合搭配,使各种方式充分发挥其优势,弥补和制约其缺陷,形成合理的、严密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公务员选拔任用方式体系。 可见,尽管每种制度不是尽善尽美的,但可以通过配套使用其它制度来使其完善,在制度选择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是“满意原则”,而不是“最优原则”,应正视每种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相应的制度而使其完善,避免制度选择中的完美主义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