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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的竞争行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愈加激烈,医药行业又事关国民的切身利益,如何维护医药行业的竞争秩序就成为医药行业反垄断的主要任务。医药行业垄断行为产生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不同于其他垄断行为的特点,在《反垄断法》的视角下,医药行业垄断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我国反垄断法对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规制需要针对医药市场的特点进行完善。本文从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入手,总体分析了本文的创新之处以及不足之处。首先介绍了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基本理论,并且在竞争理论的指导下对我国医药行业垄断行为进行理论分析。其次,分析我国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及特征。医药市场与其他市场不同,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产生和发展随着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医药行业垄断行为主体多元化、药品市场集中度低,企业间并购成为发展趋势、公立医疗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严重。医药行业垄断行为表现为医药生产和流通行业的垄断行为、医药服务行业公立医疗机构滥用双垄断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医药行业的行政垄断行为。再次,分析我国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认定及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认定需要在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理论指导下来界定公立医疗机构的双垄断支配地位,通过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辨别药品垄断协议,研究医药行业的相关市场和支配能力,对医药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从主体和行为方式认定医药行业的行政垄断行为。医药行业垄断行为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都造成了损害,我国反垄断法对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规制有很大的必要性。最后,对完善我国医药行业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提出建议。从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现状来看,我国有关医药行业反垄断法实施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不能有效协调,从实施角度上来看,对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执法力度也不够,国家不能有效监管医药行业的发展。针对我国《反垄断法》对医药行业垄断行为规制的这些不足,应当从立法和执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在立法上,界定医药行业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两者相冲突时,应该授予《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进行审查的权力,此外,从立法上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指定独立性更强、直属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审查。与此同时,还应该赋予反垄断委员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对于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的产业政策和措施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冲突的,应当由反垄断委员会进行审查,从源头上制止行政机关在医药监管中滥用行政权力。再次,应当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执法程序进行规定,以指导执法人员的工作,也要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权。在执法上,应当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同时建构医药分离制度,加强反垄断法监管力度,并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医药行业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中的权力冲突。对我国医药行业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进行研究,有利于健全反垄断法的具体理论,可以对反垄断法在医药行业的适用提出完善的建议,对于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加强对医药行业反垄断行为的监督,完善医药市场的法律规制等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