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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脱贫攻坚已进入决战期,精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职务违法甚至是职务犯罪却时常发生,对监察机关的职能履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行政监察对象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成为集独立性、集中性于一体的国家监督机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均被纳入监察范围,这同时也引发了精准扶贫监察机制的新变革。
本文基于上述改革背景,采用个案研究方法,以国家监察论和政府法治论为理论基础,以湖南省Y县精准扶贫监察机制为研究对象,首先梳理了Y县扶贫监察机制的历史变迁,由探索与萌芽、初步建立、成熟与发展到新变革;其次,通过访谈调研和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笔者发现Y县精准扶贫监察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以监督“全覆盖”为目标的扶贫监察工作机制与管理模式初步建立;大数据扶贫监察平台逐步完善;扶贫监察重点日益凸显;扶贫监察问责机制不断强化;扶贫监察与检察的无缝对接。同时尚存在以下问题:重视事后扶贫案件调查而忽视事前预防和事中督查;扶贫领域“互联网+监察”平台建设流于形式;缺乏扶贫效能监察常态化工作机制;扶贫监察方式单一和扶贫监察外部衔接机制失范。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主要是扶贫政绩思维与监督思维相冲突、扶贫问责理念缺失、扶贫监察主体专业素质与监察权责不相匹配以及扶贫监察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基于上述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本文从三个维度、五个方面提出优化Y县精准扶贫监察机制的对策建议:第一,“依托纪检”。重塑扶贫执纪监察和问责理念,通过建立以纪委为主导,以监察委为主体的扶贫审查调查工作机制以及高效的扶贫监察问责机制来实现;第二,“拓展监察”。一方面,改变过去扶贫政绩思维导向下片面注重事后案件调查的做法,加大对精准扶贫事前预防和事中督查的重视,同时突出扶贫效能监察的工作重点。另一方面,丰富并完善扶贫监察方式,提升扶贫监察效能;第三,“衔接司法”。重新厘清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推动刑事诉讼的公诉权、审判权、侦查权的相互制约和有效衔接。
本文基于上述改革背景,采用个案研究方法,以国家监察论和政府法治论为理论基础,以湖南省Y县精准扶贫监察机制为研究对象,首先梳理了Y县扶贫监察机制的历史变迁,由探索与萌芽、初步建立、成熟与发展到新变革;其次,通过访谈调研和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笔者发现Y县精准扶贫监察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以监督“全覆盖”为目标的扶贫监察工作机制与管理模式初步建立;大数据扶贫监察平台逐步完善;扶贫监察重点日益凸显;扶贫监察问责机制不断强化;扶贫监察与检察的无缝对接。同时尚存在以下问题:重视事后扶贫案件调查而忽视事前预防和事中督查;扶贫领域“互联网+监察”平台建设流于形式;缺乏扶贫效能监察常态化工作机制;扶贫监察方式单一和扶贫监察外部衔接机制失范。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主要是扶贫政绩思维与监督思维相冲突、扶贫问责理念缺失、扶贫监察主体专业素质与监察权责不相匹配以及扶贫监察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基于上述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本文从三个维度、五个方面提出优化Y县精准扶贫监察机制的对策建议:第一,“依托纪检”。重塑扶贫执纪监察和问责理念,通过建立以纪委为主导,以监察委为主体的扶贫审查调查工作机制以及高效的扶贫监察问责机制来实现;第二,“拓展监察”。一方面,改变过去扶贫政绩思维导向下片面注重事后案件调查的做法,加大对精准扶贫事前预防和事中督查的重视,同时突出扶贫效能监察的工作重点。另一方面,丰富并完善扶贫监察方式,提升扶贫监察效能;第三,“衔接司法”。重新厘清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推动刑事诉讼的公诉权、审判权、侦查权的相互制约和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