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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CAS 18)正式实施,要求企业对会税差异进行处理,以资产负债观核算递延所得税项目。此举优化了企业财务信息质量,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如CAS 18要求企业将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视为企业的一项未来收益,在满足准则规定时予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该准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的确认条件并未做详细规定,仅要求企业考虑以后年度获取足额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给企业利润操纵提供了机会。那么,我国企业是否有通过此不足进行利润操纵的趋势和行为呢?基于此,本文釆用统计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利润操纵视角对我国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进行深入研究。首先,釆用统计分析法对我国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递延所得税资产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财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我国企业存在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倾向。然后,在此基础上以獐子岛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数额和确认依据以及其对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指出獐子岛公司确实存在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以及此行为对该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最后,基于案例分析结果指出我国企业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过程中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研究发现:(1)我国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已确认总额总体上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且占期末总资产比重较大,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2)整体来说,相比较递延所得税负债,我国企业倾向于过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存在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嫌疑;(3)獐子岛在2014年不满足准则要求的情况下仍主观确认了大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了当年报表净亏损数额,优化了财务报表以及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指标,证明我国企业确实存在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利润操纵的行为并对其财务数据质量产生了较大影响;(4)企业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利润操纵行为存在的原因主要有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不明确、第三方审计监督不力和企业财务工作者滥用职业判断这三方面,因此应从这三方面对企业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加以应对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