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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它最初是以一种事实上的而非法定的公司形态出现的。一人公司与普通公司一样,具有法人性,是独立的人格主体,股东有限责任也就成为一人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人公司的最大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一人公司制度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从而极大地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但一人公司的最大弊端也来自于有限责任,一人股东可以依仗自己在公司法人制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破坏分离原则,滥用有限责任特权,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人公司的弊端之重世人有目共睹,但法律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并不能制止其存在,也无法对其扬利驱弊。于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建立了一人公司制度,并在公司立法时修正有限责任原则方面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以控制股东对一人公司法律人格的滥用,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引导规范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我国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进行了规定,这无疑对推动我国公司法的进步与发展、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满足企业维持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仔细分析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一人公司制度及其立法技术尚存在诸多缺憾,尤其在避免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上新《公司法》的规定过于简单,且不便于实际操作,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在借鉴国外立法及实践中作进一步的补充,以作完备。本文主体部分约三万余字,共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缘起。首先对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产生与发展进行了概述;其次对各国学者探讨一人公司法律性质的几种主要学说进行了评析,认为一人公司仍然是法人,一人公司不仅在实践中而且在理论上都有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分析了一人公司制度的优缺点,以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避免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最后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立法情况,旨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 第二部分通过对有限责任原则及其利弊性的介绍,分析了有限责任原则下公司债权人承担一定风险的合理性,论证了为一人公司确立以有限责任为核心和基础的责任模式是可行和合理的,在此基础上,借用控制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