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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信托是股东表决权制度与信托机制相结合的产物,是信托在公司领域的拓展与创新,其实质是指股东为特定目的,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自在美国产生以来,在公司复兴、帮助公司摆脱财务危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维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与持续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显示出了强大的制度价值。我国立法目前并没有对股东表决权信托行使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早在2002年“青岛啤酒股权变更案”中已采用该制度来配置公司的控制权。随着信托业的发展和信托运用领域的不断扩张,表决权信托在我国公司领域将会有越来越大的适用空间,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支撑,该制度在我国还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和推广。本文旨在考察和探讨美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制现状以及实践的需要,试图在理论和实务上为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提供一些思路。本文主要采用综合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经济分析法,分四部分对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为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概述。首先,从各国学者对表决权信托含义的理解着手,探讨了表决权信托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属性。其次,阐述了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在美国产生、发展的历史沿革以及在大陆法系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借鉴和移植。最后,对表决权信托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比较、分析,以彰显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特质。第二部分为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内容。首先,重点阐述了关于表决权信托法律客体的“股权说”和“表决权说”之争,并对表决权可以作为信托客体进行了深刻的论述。其次,具体介绍和分析了表决权信托的设立及法律效力。最后,详细阐述了表决权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部分为股东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实践考察。首先,对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成功运作的实例——青啤股权变更案进行了介绍、分析。其次,论述了股东表决权信托在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公司职工持股中的运用,以此论述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意义。第四部分为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完善。首先论述了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制度价值,阐明其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其次,论述了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适用条件,阐明其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最后,从股东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和我国该如何进行立法设计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对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