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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司法责任制度,历史源远流长,在一定程度上切实加强了对司法官吏的约束,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因而不失为一项好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官吏的司法责任制度的发展历经秦汉、隋唐各朝,发展到清朝时其内容已经非常丰富、完善,清朝的司法责任制度是此项制度的集大成者。研究清朝司法责任制度并从中总结出丰富的经验,对于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本文引言旨在明确我国古代司法责任制度历史久远及对本课题的研究意义。本文正文共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清朝以前的司法责任制度的发展简况。中国古代的司法责任制度是一脉相承发展而来的,研究清朝司法责任制度应该先简单回顾一下清以前的司法责任制度发展史。因此,本部分顺着历史的发展长河,分了四个阶段介绍司法责任制度的发展史,也即:先秦时期的司法责任制度、秦汉至南北朝时期的司法责任制度、唐宋元时期的司法责任制度、明朝时期的司法责任制度。第二部分:清朝的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吏。研究司法责任制度,应该先界定一下司法官吏的范围。但是,清朝同前代一样,并无专门的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吏。此时,笔者认为司法的概念和司法机关的范围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完全可以认为,只要存在审判活动及与审判相关的其他活动,就存在司法、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因此,本部分分中央及地方两个层次介绍了清朝的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吏。第三部分:清朝司法官吏司法责任的法定内容。本部分主要依据清律的规定介绍了司法官吏司法责任的法定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关受理责任、有关追捕拘禁的责任、有关证据责任、有关审判责任、有关执行的责任及其他方面的司法责任。第四部分:清朝司法官吏司法责任的法定追究。清律中不但规定了司法责任的内容,还具体规定了对司法官吏司法责任的相关内容。因此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清朝司法官吏司法责任的责任方式、追究原则及追究程序。第五部分:清朝司法官吏司法责任的实践情况。尽管清朝对司法官吏的司法责任进行了完善的法律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清代司法官吏的司法责任仅仅是统治者为司法官吏制定的“不可能实现的任务”。对此,本部分从清代司法官吏司法责任的自身特点和司法责任存在的社会基础两方面分析,发现两者之间的矛盾并得出结论。结语总结了本文对清朝司法官吏司法责任制度的创新,并指出:清朝的此项制度虽然是一个“集大成者”,但它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也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