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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公司指的是含有国家出资的公司,它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参股公司。内部人控制指的是公司内部人(行使公司经理职权的人员)实际上掌握了公司控制权的现象。虽然内部人控制曾一度对我国国有公司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国有公司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内部人职权过大,容易失控,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作为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不仅关涉到国有公司内部权力的配置与平衡,而且关涉到国有公司未来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因此,对国有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做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很有必要。通过分析研究,不难发现,国有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对法理学公平原则的背离,是对商法效率原则的违反,是对公司法保护股东与公司合法权益原则及利益平衡原则违背。国有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财产使用、人事任用等方面。它是公司内部人不履行忠实勤勉之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之义务以及善良管理人之义务,给国有公司造成极大的危害:一是提高了国有公司的代理成本,二是降低了国有公司的经济效率,三是影响了国有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国有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主要有四种原因:(一)国有公司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三)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四)人类理性经济人的本性。作为一个对国有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的研究,就应当指明该问题的治理路径,消弭“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公司所造成的诸多危害。保护国有公司的整体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因此,从内部法律的治理路径来说,国有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治理,首先应当完善我国国有公司是治理结构;其次应当健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最后应当完善国有公司出资人制度。从外部市场的治理路径来说也有三种路径:一是产权市场机制;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机制;三是产品、资本及经理人才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