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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在侦查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以及审判机关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经常可以看到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某些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而是以括号注明另案处理。但对于什么是另案处理,法律上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对于某些刑事案件适用“另案处理”是必要的,因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如果出现在逃、被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无法及时侦查终结而需要继续侦查等情形时,为不影响案件的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以杜绝超期羁押,维护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打击犯罪的时效性,节约司法成本,实现诉讼经济,可以将这部分犯罪嫌疑人进行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既表明侦查机关会继续侦查,另行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有利于全面反映案件事实,使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时和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掌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动向,防止漏捕、漏诉、漏判。但是如果另案处理适用不当,将本该一并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另案”,而在“另案”后又没有进行“处理”,就会有使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另案处理的名义逃脱法律的制裁的可能,使得“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因此,笔者对另案处理进行系统的研究,就另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比较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另案处理的对策,以求有效解决另案处理问题。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论述另案处理的概念和性质,界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并对另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进行探讨。第二章研究另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分析,认为另案处理存在立法问题、观念问题和具体运行机制问题,具体表现在另案处理的法律规定不健全、思想认识不统一、适用具有随意性、后续处理不力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第三章深入分析另案处理之所以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立法原因,二是观念原因,三是追逃机制、考核机制、监督机制和协作机制原因,四是社会原因。第四章介绍各地检察机关就另案处理问题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实践,重点介绍江苏建湖、河南南召、天津静海、西安雁塔、重庆江北和宁夏盐池检察机关的检察实践。第五章详细论述另案处理的制度构建和程序完善,另案处理既要从立法上进行宏观指引,又要在实践操作上进行具体构建,可以从加强侦查机关自身制约机制和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两个角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