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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规定了在电力行业输配电领域实施“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电力价格定价机制。该意见之后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确定了跨省电网输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地方电网配电价和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随着输配电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电力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总体而言电力价格市场化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建立独立的输配电定价机制和输配电价监管模式已成为我国电力规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本文首次将挪威输配电行业的标尺竞争规制引入了中国的输配电领域,通过实证研究对输配电环节进行效率测算与分析,模拟出中国电网企业的可节省成本。本文的实证研究不仅对输配电行业进行了效率分析,为完善输配电行业规制模式和提高企业效率提供了依据,也为顺利实施“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规制模式和路径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具体建议,使本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但是本文的实证研究与挪威标尺竞争规制模型有三点不同:首先在数据上,挪威标尺竞争规制中使用的成本包括运营维护成本、能源损耗成本,损失负荷价值,未能供应能源成本和资本成本,而本文中的成本指的是我国电网企业的运营成本,包括了输配电成本、销售成本和其他成本等,成本的具体含义不同;其次在效率测算方面,挪威规制机构采用的是超效率模型,本文采用的效率测算模型,电网企业的效率值只能小于等于1,虽然两种机制都能激励企业降低成本,但是对于同是处在前沿面的企业,本文的方法识别能力差;最后简化了挪威的成本标准设置步骤,挪威的成本标准设置步骤为:计算效率分值、调整环境异质性、利用RAB对成本标准校准,而本文考虑到数据可获取性,省略了第三个步骤。本文首先介绍了标尺竞争规制理论的发展脉络,以及国内学者对标尺竞争规制的研究现状。然后具体介绍了挪威输配电行业的四个规制阶段,分析了挪威输配电行业如何利用R语言进行效率测算以及对成本标准、收入上限的计算。其次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基于中国24个省级电网企业2005——2016年的288个面板数据测算了中国输配电环节的成本效率。最后,基于成本效率进一步计算出省级电网企业的有效成本,并且根据挪威的准许收入上限的公式,得出在不同激励强度(ρ=0.5,ρ=0.6)下的准许收入。实证结果显示,在理想状态下,2017年我国电网企业最大可节省成本约为8574.58亿元,低于实际成本37.66%。如果实施类似于挪威的标尺竞争规制,那么中国电网企业的实际成本约下降18.83%(ρ=0.5)和 22.60%(ρ=0.6),可节约 4287.28 亿元和 5144.75 亿元。从这个实证结果来看,我国电网企业依旧存在相当大的无效率。因此为了提高企业成本效率.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电网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规制机构也应该制定更合理有效的规制办法。基于本文的实证研究,我们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第一,制定合理的成本核算规则,建立和完善成本监督约束机制。在规制过程,电力成本是重要的数据。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输配一体化体制的成本分摊的困难性以及历史成本数据缺失,电网企业更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从而造成规制机构很难获得真实的成本数据。因此,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成本核算规则,明确准许成本的分类项目和控制标准,核定哪些属于有效成本,对无效成本给予一定的惩罚。同时,不定期地进行电力成本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成本监督约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二,建立和完善电力行业规制机构。电力行业规制机构是规制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对电力产业的整体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要保证规制机构的高效性。一方面,保证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明确规制机构的职能,并以法律强化这一职能,并应当考虑将有关规制的职权(包括市场准入、价格制定等)与具体的监管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形成理性决策的平台。充分听取民意,让相关利益方表达观点,形成和谐高效的市场秩序。第三,确定合理的价格规制模式并逐步推进。发达国家的电力价格规制制度可以为我国电力行业输配电环节的定价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我们更需要考虑中国电力行业的发展现状,我们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规制制度。因此,我建议我国应该积极开展激励性规制的优化研究,做好准备工作,尽快构建科学有效的价格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