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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发达国家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已经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并普遍获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从而为发达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生物技术的特点之一在于对遗传资源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全球绝大多数的物种来源于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源提供方的发展中国家在生物技术浪潮中却获利甚微,甚至蒙受巨大损失。由此,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并提出了“生物剽窃”的概念,在国际条约层面上《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有利于保护资源提供国的三原则,《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规定了农民权及获取和利益分享多边系统。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深受生物剽窃之害,如何完善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对生物剽窃进行规制是我国面临的严峻课题。本文试图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生物剽窃现象、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进行剖析,以求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先引入“遗传资源”的概念,在对“生物剽窃”进行定义后,从若干典型案例谈起,分析了生物剽窃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在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探讨其在遗传资源保护上的不足和当前的焦点后,又对我国现行与遗传资源及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专利法律制度、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及人类、植物、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疏理、分析和比较。最后比对、分析了中国立法现状与依国际条约所享有权利和应履行义务的差距,剖析了国内立法的不足和缺位,在参考其他国家已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站在资源提供国的立场上提出主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和避免“生物剽窃”,从而保护遗传资源的法律对策和建议。文中,笔者对“生物剽窃”的概念作出了较为完整、全面的定义;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指出《生物多样性公约》还应包括“便利获取遗传资源原则”;提出了主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和避免“生物剽窃”的对策:首先,要完善涉及生物技术的专利制度,其中包括,1、凡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均应披露来源,来源于中国的遗传资源还应具备知情同意行政许可文件,以作为授予专利权前提条件。2、涉及遗传资源专利申请新颖性判断标准应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3、建立遗传资源和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