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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几千年发展历程中的一个“毒瘤”,滋生于社会的诸多领域,它是社会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是经济问题也是道德问题,是历史问题也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我国,高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逐年加大,但从制度设计、司法实务、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尚存在高官职务犯罪刑事管辖制度不健全,司法实务不规范等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和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日渐增多,为了有效排除案发当地的各种阻力和干扰,保证案件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职务犯罪的异地管辖作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的一种法律上的应对措施,对涉及国家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乃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异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起诉,并协调同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得到广泛而大量的应用。实践中,这种做法既呈现出好的方面,也暴露出一些弊端。目前,学术界关于高官职务犯罪的研究侧重于刑法实体法的研究,对于高官职务犯罪的程序性问题研究较少;有关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导致指定管辖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不能很好地得到解决。所以,重视高官职务犯罪的程序性问题,特别是诉讼源头的管辖问题,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法理,兼顾现实需要与可能,对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试以高官职务犯罪管辖制度为切入点,将高官职务犯罪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阶段,从法律规范和实务操作两个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和延伸,借鉴国外管辖方面的规定,以期对完善我国高官职务犯罪的诉讼管辖制度,为惩治职务犯罪提供高效、公正、透明的制度保障有所裨益。本文首先阐述了高官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法理基础及其价值。刑事诉讼异地管辖制度背后也蕴含了深刻的法理基础,在保障诉权、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高官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法理基础包括法定法官原则、公平审判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异地管辖制度的价值在于:有利于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是排除权力干扰的需要,也是司法独立的强烈要求。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异地管辖制度又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尝试着对我国高官职务犯罪管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从静态的制度层面,对职务犯罪的立案和审判管辖进行了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方面的梳理,然后从动态的司法实务层面,对我国高官职务犯罪的惩处进行了实证分析,进而指出我国高官职务犯罪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职务犯罪立案管辖存在法律规定欠缺;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惩处过程中职权界分不清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互涉案件管辖不尽合理等问题。针对我国职务犯罪审判管辖异地审判普遍化的现象,指出异地审判会增加司法成本,异地侦查和审判之间存在衔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了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的异地管辖制度,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的管辖制度,期望通过借鉴国外管辖方面的规定来提供保障。本文接着介绍了国外职务犯罪管辖方面的规定及制度,在对国外有关职务犯罪管辖的规定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归纳国外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的特点,以期对完善我国高官职务犯罪管辖制度有所启示。最后,对我国高官职务犯罪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构思。提出健全我国高官职务犯罪立案管辖,应赋予检察机关侦查优先权,并增加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管辖权异议申请权。在高官职务犯罪审判管辖方面,应增加属人管辖原则,强调高官职务犯罪异地审判应作为地域管辖的例外,只有在严重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形下才可慎重适用,防止异地审判的普遍化,以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的谦抑性和权威性。因此,对高官职务犯罪管辖问题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对高官职务犯罪管辖制度的研究,反映出的问题也仅是我国刑事管辖制度问题中的一小部分,而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和实务层面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