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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商业经营模式,但在特许经营的推广销售中,特许人一方往往利用信息的不对称隐瞒或者虚构某些重大事实诱使他人加盟,从而使得这一领域的商业欺诈等违反市场诚信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不仅大大损害了广大受许人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强制特许人披露某些重要信息,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保障受许人在知晓必要情况的基础上自由缔约,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立法的核心,目前国际上已有许多相对成熟的立法范例。我国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本文共分四章,从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对国际上一些重要国家和组织的制度规范进行了详细深入的比较研究,继而发现我国现有制度中有待完善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第一章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概论。本章介绍了与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特征,分析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重要意义,并对世界主要国家和组织,包括中国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概况作了简要介绍。认为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它符合社会正义理论,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潜在受许人的知情权,对于平衡保护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具有经济法意义上的价值和功能。第二章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体系。本章对特许经营具有示范意义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与我国现有制度在原则、主体、形式、时间、具体事项以及披露的豁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对比,分析了各自的异同,为后文的立法完善建议提供了基础,是本文的核心。第三章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本章就各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进行了对比性的分析,重点探讨了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等问题,认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宜按侵权责任或直接依法律的规定以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第四章是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本章就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性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认为我国制度在原则要求上重实质轻形式,规则设置上市场适应性和灵活性不足,具体规则存在一定疏漏,责任体系配置不充分,配套制度和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应着重增加易得易解性的披露原则要求,健全披露义务主体,建立披露豁免制度和收益的自愿披露制度,健全第三方中介制度和信用评估制度及体系等相关制度配合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