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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包括刑事部分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狭义的刑事附带民事仅指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文即取狭义说。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执行,但它由于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特殊性,在执行时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而且会受刑事执行的影响,在执行中要把握好与刑事追赃、刑罚自由刑、刑事财产刑的关系。民事执行难是目前大家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是难上加难,这对执行人员来说体会更深。在本文中,笔者联系自己从事的执行工作,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成因,特别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将直接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增加,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加雪上加霜。如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问题已不是执行机构单方面的努力所能解决的,而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刑事审判庭等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开始就注重对被告人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提前至侦查、起诉阶段;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注重调解,大胆运用先予执行制度,将被告人履行义务的表现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以督促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同时我们自己在执行中也应该不断地改进执行方法,尽快建立协助义务人制度,完善委托执行工作,建立财产追踪制度,与服刑机构联系,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表现作为其减刑、假释时考虑因素,同时也可以尝试易服劳役的方法来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是要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最终机制还是在于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对经过执行仍然无法实现民事赔偿的被害人进行补偿。在本文中,笔者还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些问题,如执行竞合问题、<WP=3>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执行人被执行死刑后的执行问题、涉及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等作了探讨,阐述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