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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讨论并没有因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而停止。反对确立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学者们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出现了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持“限制性解释”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对该条文的立法论争议结束,应进入解释论探讨的阶段,并撰写文章要求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该条的适用进行条件性限制性解释,最终使该条文无法满足适用条件而成为空谈。另一部分持“修改立法删除”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既不符合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和基本法理,也非公平正义的体现,应修改立法,删除该条文。所有的争论都是围绕如何平衡建筑物抛掷物的受害人和多数无辜之间的利益展开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能破解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分配难题了。本文共分四章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绪论部分阐述了笔者研究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状况,并介绍了笔者在前人对该问题研究基础上所做出的创新。第一章明确了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概念,论述了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特征,对相似制度进行了比较,回顾了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第二章论述了立法者确立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理依据、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这些立法依据、适用的归责原则逐一进行了驳斥,得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找不到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是不合理的,这种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去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做法只能是制造出更多的不公平。第三章从司法实践角度细致分析了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该规定后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远比它要解决的问题更多、更复杂。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受害人的救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首先我们应加大寻找真正加害人的力度,将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列入刑事犯罪范畴,并成立专门的组织,在建筑物周围安装高空摄像头,坚持防治结合,杜绝该类问题的发生;其次,我们要建立完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时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最后,社会保障制度在救济受害人方面必不可少,它起到兜底的作用。侵权责任法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损害都适合用侵权责任法去救济。在我国应建立侵权责任法、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为体系的多元化受害人救济机制。在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方式有违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法理,也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应该把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纳入刑事犯罪范畴,采取措施加大寻找加害人的力度。对于民事赔偿通过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救济方式就完全可以实现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