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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我国修订了保险法,其中对于第十三条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进行了修订,但是仍然没有解决在保险实务中出现的“保险真空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暂保保险制度知识一系列的研究和论述,希望对于解决类似于“信诚人寿案”等发生在“保险真空期”保险人责任承担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意义。 第一章简要概述了暂保保险的含义和暂保保险的起源,将暂保单和正式保险单和保险条两个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暂保保险的功能和意义,然后研究分析了暂保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从投保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尊重保险人的核保权和最大诚信原则着手分析。随后分别介绍了国外地区如何应用暂保保险的理论来指导保险立法和司法和保险行业规范,以此来希望借助“他山之石”来启示我国如何解决“保险真空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责任认定的问题,同时也简要对我国现有的关于暂保保险的立法和司法实务现状进行了介绍。。 第二章则对暂保合同进行了探究,从暂保合同的成立,暂保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了分析暂保合同,并对暂保单的签发和性质进行了简要的论述。根据暂保单的特殊条款的内容不同对美国保险法实务中的三种类型的暂保单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和比较论述。然后对暂保合同期间的终止和暂保合同的适用情形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详细介绍了各种保险期间的终止情形和适用情形,在暂保期间终止因保险人拒绝投保单的申请情形时引用了一个案例来进行详细的论证。 第三章首先从保险事故的范围和暂保保险事故认定中的近因原则两个方面对保险人的暂保责任进行了阐述,介绍了以保险期间界定保险事故的范围和承保内容界定保险事故的范围。随之介绍了保险人对于暂保合同的抗辩权问题,并且对人寿保险暂保单中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了简要的概述,随之引入了美国保险司法案例进行了分析,解决抗辩期起算引起的争议,最后阐明自己的观点。 第四章然后论述了暂保制度的发展,由于20世纪70年代消费者运动的兴起,给予了暂保制度发展的新机会,分别介绍了限制核保期和美国保险司法审判中对暂保保险的司法干预。同时介绍了日本保险法中追溯保险与暂保制度互为补充,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最后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强制临时保险,强制临时保险是暂保制度的新发展,是法律对保险人责任的强制干预。 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对暂保保险制度的某些重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有:(1)暂保合同的内容条款;(2)人寿暂保保险不可抗辩期起算问题;(3)法律对暂保保险的干预;(4)强制临时保险——暂保保险的新发展。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大量的收集和参阅关于英美保险法中涉及暂保保险的资料,并且引入了几个英美法判例,对现有的理论成果加以研究整理,并对暂保保险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力求对解决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前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和完善我国暂保制度之完善有所裨益。